关于贺卫方随笔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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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卫方随笔【第一篇】:贺卫方随笔

  有关司法独立的国际文件主要是:1982年10月22日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的国际律师协会第十九届年会通过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1983年6月10日在加拿大魁北克蒙特利尔举行的司法独立第一次世界会议通过的《司法独立世界宣言》、1985年8月至9月在意大利米兰举行的第七届联合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

  1989年5月24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实施程序》、1994年1月20日在西班牙马德里举行的国际法学家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基本原则》。

  1995年8月19日在中国北京举行的第六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通过的《司法机关独立基本原则的声明》等。这些有关司法独立的国际文件,具有以下特点:1、这些文件概括了世界上不少学者和政治家的看法和主张,反映了很多国家的意见和政策,体现了全人类的价值追求,表达了各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因而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与影响力。2、这些文件对司法独立概念的科学内涵

  贺卫方随笔【第二篇】:贺卫方:“别把自己的小环境搞得太剑拔弩张”

  贺卫方最著名的那张照片是十年前拍的,那时他45岁,头发已经开始花白。如今站在我面前的贺卫方头发白了大半,递东西的时侯,手还有些微抖。

  1月24日,“求是网”刊发文章点名高校教师贺卫方、陈丹青“抹黑中国”后,贺卫方发布了一条微博:宪政就是要树立宪法权威,限制一切公权力(包括政党权力),保障公民能完整地享有言论出版结社信仰人身财产等权利与自由,就是要通过独立司法使得一切滥用权力的行为得以矫正,就是追求共和政体的真意。惟其如此,国族方有活力,社会更有序,官场更清廉,政府也更有权威。

  贺卫方反问:“错了么?”

  该条微博至今转发超过1万3千次,9千多人点赞。

  1月29日,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又进一步在一场座谈会上表示,绝不能让传播西方价值观念的教材进入课堂,决不允许教师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

  网上的口水似乎并未波及贺卫方的生活。他讲话还跟以前一样幽默,温和。他讲起自己喜欢开玩笑,跟朋友聚会时,大家都等着他来活跃气氛,只是现在就算兴致所至,也不敢喝太多。

  关于被点名一事,他选择换个角度看,“对我来说毫发无损,更提高了我的美誉度。”本来他准备写篇长文章和大家讨论怎么理解大学、学者,怎么理解不同观点的价值,后来考虑到最近令人不安的局势,只在微博作了如上回应。

  擅于平衡是贺卫方的一大长处,就算有时讲了尺度较大的话,最后总能守住安全线。保持学术研究和在公共平台上的发言,是他以为的目前做过的最满意的事。

  他还很注意维持风度。在谈及怎么把握言论尺度,以及自己有时“沦”为“敏感人物”时,他意外“开炮”,脱口而出一句“(他们)就是这么愚蠢嘛,就是不知好歹”,就算是这种话,也听不太出其中的情绪。但碰到在网上骂他的,他会直接拉黑,已经拉黑了“差不多5000人”,“言论自由不是说上来就骂人家母亲,这完全是破坏言论自由。”

  这或许是贺卫方的处世策略。比如,他也很少对北大内部相关事务发言,“我基本上说话都是批评的,但不要把自己的小环境搞得太剑拔弩张。”

  贺卫方随笔【第三篇】:“一面”:我和贺卫方先生

  在写下这个题目后,心中颇感惶恐。因为从题目看容易让人误以为自己似乎与贺先生关系非同一般或者至少比较熟悉,而事实并非如此,虽曾见过一面,但我和贺先生仅仅只是“单向识”,亦即我认识贺先生而贺先生并不认识我。所以用此题目,就如同一个普通的、与胡锦涛同志仅有一面之缘的北京市民煞有介事地给人讲述他与胡锦涛同志的故事,难免被人疑有拉虎皮做大旗、哗众取宠之嫌! 

  贺先生是才高超过八斗、学富不止五车、智识超群、享誉法律界的大家,而自己一介无名鼠辈尔,与先生之名并列尚已属不自量力,竟敢得寸进尺列己于前,实乃失之恭敬、轻狂乏教!请诸君息怒,容我解释。首先,我以自己的人格向我家后院那棵已届花甲之年的老槐树发誓,以“我与贺卫方先生”为题,决无哗众取宠之心,更无不恭之意,仅仅为表达自己对贺先生诚挚的敬意。普通如我的文学青年阿累与鲁迅先生本来也只是一面之缘,却让人从他的《一面》中感受到了鲁迅先生的真诚和谦逊!虽然自己的作文水平与阿累不可同日而语,虽然也许自己根本不能用笔将贺先生的魅力和才华传递给读者,但这只是水平问题,我对贺先生表达敬意的用心总还是值得肯定吧。第二,就题目中列己于前的事实而言,吾亦觉不大妥当,本来应作“贺卫方先生和我”,但读起来总觉别扭,头重脚轻且不合语言习惯,故才作此技术处理,还望同我一样敬仰贺先生的朋友们海涵,也望贺先生见谅。但反过来说,按照国际惯例,除了视察、剪彩、接受采访、开会座主席台等一些正式场合外,重要人物(anybody)通常都是较晚露面,俗称压轴或压阵,所以将贺先生置于我之后,更能凸显贺先生的重要。退一步讲,将我列于前,如果前面有什么危险,我还可以呈盾牌之用以保护贺先生的安全。想到这些,我对置己于前倒觉应是义无返顾了。 

  在开始正题之前,有必要稍稍将自己曝曝光,顺便介绍一下我认识贺先生的经过。鄙人大学是在重庆度过的,重庆的炎热并没有使我对自己不感兴趣的理工科专业产生更多的热情,也就是在大三后半学期我莫名其妙地喜欢上法律,大四毕业那年还准备冲击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第二学士学位,但因种种原因未能遂愿。在工作了三四年后,国有企业遭遇的困境和本来对专业兴趣的缺失使我不得不给自己重新定位,蓦然回首,法律却仍在灯火阑珊处!经过几番拼搏,2000年我拿到了西北政法学院统招法律硕士的录取通知书,人生之快意莫过于此。正是在备战考研的过程中,“贺卫方”这个名字开始频频进入我的视线。由于本人本科的专业是自然科学,而重新要面对的法律是一门内容繁多、博大精深的社会科学,我意识到要学好以后很可能就是自己要选择从事的职业的法律,仅仅学习纯粹属应试之作的教材是远远不够的!于是我开始疯狂的阅读法律书籍,虽曰疯狂,但从备考到取得法律殿堂的入场券也就两年的时间,这中间还要对付搁置已久人称考研杀手的English,所以法律书籍实际上也并未读多少。本人兴趣广泛,当属知识面较广的那种人,仅仅是“较”广,可能表述为“浮而不入”更为恰切,自觉对信息的灵敏度还算较高,也较看重,我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本来就贫瘠异常的知识土壤还要承载法律这一壮汉的对营养的需求,是何等困难的事!于是一有可能,历史、哲学、法律史、中国古代思想史,只要与法律有关统统来者不拒,连西方美术史话也未放过,由于时间所限,当然也只能是囫囵吞枣、不求甚解,那时真得希望自己能有五六个脑袋。经过这么一段“大补”,虽然不可能毕其功与一役,但总还是有点作用。也就是在这期间(98年、99年),不时看到贺先生的墨宝及一些有关对贺先生的赞誉性评介(现已记不大清楚出处),虽然对贺先生的文章甚是喜欢,但对其本人还没有更多的了解,所以对这些关于贺先生赞誉性评介还有些颇不以为然,总觉似乎言过其实,贺卫方真得有那么厉害?坦率地讲,我对“贺卫方”这个名字的“第一印象”(仅仅是一种毫无根据的感觉)并不太好,总觉能享有如此盛誉的应该是一个在我看来至少是富有创意或者颇有气势的名字,什么卫方、卫平、卫东、卫华、卫国啦,听起来太过俗气。但当真正迈进了法律之门后,从思想上更深地了解了这些法律界的方家之后,我才意识到自己那可笑的幼稚和浅薄。为了补救曾经对方家的“不恭”,也为了表示对这些大家的崇敬,甚至一度也曾有过将自己的名字“晓军”改成“卫军”的念头,想着借“卫”字之光兴许还能时来运转呢!但终因“卫军”和“伪军”谐音而作罢。为此遗憾了许久! 

  随着时间的推移,仅读贺先生的文章已不能再满足我贪婪的欲望,很想有机会能“理论联系一下实际”——目击贺先生真人!2000年下半年,记不清是贺先生在西安有一个会议还是学术交流活动,应西北政法学院葛洪义教授的盛情之邀,在众多师生殷殷的期盼之下,贺先生在西北政法学院新落成的第三教学楼的一个诺大的阶梯教室给大家奉献了一场激情四溢、高潮迭起的精彩演讲!教室里拥挤的要再多插一只脚都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好久都没见过如此动人的场面了!真想找一个没人的地方大哭一场!或许本人尚属那常受人鄙薄的井底之蛙,且属眼睛较小的一类,见识有限,反正我认为这大概是我有生以来所听过的最精彩的演讲了!也就是那时我似乎对“渊博”、“智慧”、“机智”、“幽默风趣”、“才华横溢”这些词汇的含义有了更实在地理解。想到能成天享受听贺先生讲课的北大学子,心中不由“忿忿然”而生满腔妒意,以至于几要“恨恨而死”!但恨罢之后,还不得不若无其事地对贺先生道一声:沙场哪拉!因为明天太阳又要重新升起,我还要继续前行。在此我还要向西北政法学院的葛洪义教授表示衷心地感谢!一是感谢他在法理学上对我的启迪,二是感谢他给我创造了认识贺先生的机会!从此我就算正式认识了贺卫方先生,又接着继续关注贺先生的动态。就我所了解的信息而言,从1985—1995年,贺先生基本上是踏踏实实、默默无闻地在学术的田野上耕耘,并且在法大过得也不很舒心,但塞翁失马并非定是坏事,这平静地十年的学术耕耘使得他本来就颇为厚实的学术功底又狠狠地积了一把,厚积而“勃”发。1995年贺先生调入北大,用贺先生自己的话说,在自己最不如意的时候北大向他伸出了橄榄枝!从此,贺先生便似“鱼翔浅底,鹰击长空”,一发而不可收,凭借其多年厚积的过人的才华开始缔造自己的“法坛神话”。 

  近游法律思想网,见有关于“贺卫方现象”的诸多讨论文章,甚喜!我是贺先生的推崇者,欣赏先生的犀利的文字,欣赏先生幽默风趣的语言,欣赏先生渊博的学识,欣赏先生缜密的思维,欣赏先生深邃而敏锐的思想,最重要的是他懂得如何机智地去战斗,如何将自己的“法律之钢”推销给中国的“法治大厦”所用。此前看到的大多是对贺先生的赞誉性评介,见有网友发表的对贺先生的批评性言论和文章,更觉珍贵!本人在此谨代表我自己向这些网友表示敬意!就这些批评而言,在我看来,贺先生至少应有三个值得高兴地理由:其一,无论偏颇或是狭隘,批评者往往可能正是你的支持者,正所谓“爱之愈深,恨之愈切”;其二,用眼下最流行的时尚话语讲,批评你是看得起你!这说明你备受大家的关注!网络上有一句流行话语“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而现实生活中有一句类似的名言“没有人会去理一条狗”。话虽粗,理却端。试想眼下能被称作“☆☆☆现象”的学者又有几人?我天天在盼着有人理一理我,就是没人来。其三,当一个人听到的永远是褒扬和赞誉,只会有两种可能,要么受表扬的人已不再是具有生命的人,要么其他人都是傻子或者白痴。因为,Nobody is perfect forever!我想贺先生更会认真对待这些批评,从贺先生对个别文章的回应也证实了这一点。尽管如此,我还是有话要说。 

  有人批评贺先生学术上不求上进,坐吃老本。其理由之一是这几年贺先生未见有“大部头”,净靠些“豆腐块”糊弄人;我怀疑此君不是有好“大部头”之恶癖,就是别有用心的“大部头”的制造者!如果进行一次“你是通过什么途径知道贺卫方的?”民意测验,我相信至少有80%以上的被调查者的答案是通过读他的“豆腐块”文章认识贺先生的,我就是其中之一。贺先生硕士毕业后在法大的整整十年里,也有不少“大部头”,可是除了在法学界小有名气外,还有多少人认识贺卫方何许人也!又有几个人从这些“大部头”中汲取了其丰富地营养!这些“大部头”的最大价值恐怕在于作为贺先生的职称评定的砝码和仅供法学理论界的专家们的研究之用,其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影响也多限于“理论上的”、“间接的”、“缓慢的”和“潜移默化式的”!苏力先生在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的序言中倡议一个真正的学者应经常追问自己“你的贡献是什么?”我想贺先生的贡献可能更多地在于那些不起眼的“豆腐块”而非“大部头”。理由之二是贺先生不务正业,成天飞来飞去作报告、开演讲,抛头露面,捞名取利。在此我就要批评这位老兄了,何谓正业?你也许会说,对一名人民教师而言,潜心研究学问,全力教书育人。但老兄忘记了“物尽其用,人尽其才”,“好钢用在刀刃上”的真言。汝之所言“正业”是否如梁实秋先生所主张“文学当描写永久不变的人性方可久长”之‘人性’?当属永久不变的么?在这好钢尚属稀缺的年代,难道你宁愿将之用在鸡棚狗窝而不愿用在你家的两层小楼?如果你也是一位大学教师的话,我真得有理由怀疑是否这位仁兄正在上演狐狸和葡萄的短剧。 

  记得《今日说法》(cctv-1)的口号和宗旨是“点滴记录中国法治进程”,而本人以为贺先生正以自己的努力在“点滴”地推动着中国的具体法治的进程。虽然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离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尚有一定差距,尚不‘完善’,但这决不应成为为一切非正常或非合理现象,甚至是滥用权力、行政和司法腐败推卸责任的借口!再“完美”的法律如果得不到严格执行,就只能沦为残缺的“美”!不言而喻,如果要在100%完美的法律只能得到50%的有效实施和80%完美的法律却能得到80%的有效实施二者做出选择的话,我想凡是有简单运算能力且理性的人是会迅速做出正确的选择的。而中国目前的法制状况尚属≤80%完美而仅能得到≤50%的有效实施!法律的“完美”是一个渐进且长期的过程,是慢功夫。而对“完美”法律追求的最终目的还是要尽可能的让这种“完美”高保真地释放和还原到社会现实中来!因此在目前看来,最大程度地提高中国现有的不很“完美”的法律的有效实施率可能比唯美地追求法律的完备更有价值和现实意义!贺先生以其敏锐的眼光看到了这一中国法制的症结之所在,并一直在为消除这一症结而呼吁且身体力行,其《具体法治》一书的出版就是几年来努力的证据。我记住了贺先生在该书自序中的一句话:“离开了具体的法治,那种宏大而高扬的法治只不过是引起空气振动的口号而已。” 

  中国法治之途仍漫长而艰难,法律学人还要继续前行,真诚地向他们道一声:一路走好!也愿中国法律界能再多些象贺先生这样的真正的学者,那将是法律之幸!国人之幸! 

  贺卫方随笔【第四篇】:贺卫方——投票箱的妙用

  问:过去两千年最伟大的发明是什么?

  答:答案显而易见:发明不仅仅是技术,还有思想,所以最重要的发明是民主、社会公正的观念,还有创造一个没有阶级、种族

  和性别压迫的大同社会的信念。

  Steven Rose§

  回首百年来的中国社会演变,最令人感慨的是我们有太多的动荡和战乱。列强入侵,伴随着西学东渐,西方的各种社会政治思想与观念在中土流行和冲突,开阔了视野,也激发了不满与力量——人们要打倒孔家店,要造反,要革命,要搞共和制,要建立民主制度,要无产阶级专政……利益的对立、权力的角逐以及人们对某些观念理解的差异,造成国人互相冲突,激烈时刻甚至――用唐德刚先生常用的说法――“直杀得血腥遍地,人头乱滚”。一个中国人,生逢20世纪,能够一辈子不遇战乱,不遭运动,几乎是不可能的,除非他的寿命足够短,生命之花在两场战争或运动之间短暂的间隙一现便凋零消失。说来怎么不叫人叹息呢。

  令人不得其解的是,如同对立的两派之间所出现的情况那样,相互冲突的人们往往喊着同样的口号,追求类似的目标。例如民主,我们很难发现近代以来有什么人明确地反对民主,相反,无论是庙堂之上的大人先生,还是谋求变革的仁人志士,大家都以民主为旗帜,都声称自己是最民主的,惟有自己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反对他们的人就是反民主的。于是,这一阵是资产阶级民主派镇压无产阶级民主派,过一阵又是无产阶级民主派打压资产阶级民主派,中间还伴随着不同阶级内部保守派与激进派之间的相互斗争。讽刺的是,为民主的斗争,结果却总是摆脱不了“民主缺一点――民王”的宿命。这可以说是我国近代史上的一个大悖论。

  为什么民主会成为一个口号,一面旗帜,而且是那种能够拉来作虎皮的旗帜?民主一旦成为虎皮,则人的行为不免发生种种变异:握有权柄之人经常化旗为剑,对“与虎谋皮”者防范惟恐不周;偏偏皮外之人又多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武二郎,于是人们便愈发形同水火了。

  也许,应当检讨的是,我们对民主制度的社会功能的理解是否出现了某种偏差。我们一味地只强调民主制度对平民百姓的价值,它会让人民当家作主,会让人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管理,会把国家的官员都变成人民的公仆或勤务员,而且他们还要受到人民的监督。这些当然是不错的道理,然而却只是一面的道理。我们忽略了,民主制度不止是对老百姓有好处,它对手握权柄的人们更是价值无量。

  一个社会得以维系其秩序,离不开人们基本的守法意识。在一般的层面上说,人们是否守法除了趋利避害的功利考虑之外,法律本身的合法性——换句话说,法律由于其来源、内容或形式等因素能够得到社会中大多数成员的服从——是极其重要的。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完全凭借暴力和恐惧而获得秩序。在初民社会,法律能够得到人们的遵循,是因为人们相信法律来自神启,违法者将遭到神的惩罚。在封建社会,守法的原动力可能来自于封建主与封臣之间的契约,由封建法律保障的这种契约维系着双方的利益。近世以来所谓社会契约学说与民主学说合流,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我们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由作为代理人的政府行使,与此同时,政府亦通过民主的程序产生,民意代表组成立法机关并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在这里,如果问我们为什么应当守法,那是因为法律乃是我们的代表根据我们的意志而制定的。违反法律便是违反自己的意志。人怎么可以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呢?自然,个别人容有对法律的不满,但那并不构成违法的正当理由。法律的公正与否不能依赖于特定个人的判断。在通过民主的程序对法律作出修改之前,公民守法以及政府对违法行为依法加以惩罚仍有着毋庸置疑的正当性。

  投票箱之妙不仅在于说服人们守法,而且还通过这一巧妙的程序,将决策风险转嫁给了选民本身。通过民主程序的决策,无论是制定法律,确定预算,还是选任官员,都是以公民参与的形式,让每一个参与者感到,决策是他们自己作出的,因此,如果决策失误,便无法将责任推卸到其他人或机构身上。这里的情况有点像是婚姻,假如是由包办而缔结,日后婚姻一旦出现危机或破裂,则当事人完全有理由抱怨包办者乱点鸳鸯,包办者当然是难逃其咎。但是,男女两心相悦,甚至私定终身,此后的所有不幸都怨不得他人――自己扛着吧。非民主方式选任领导人仿佛是包办婚姻,选得好固然皆大欢喜,然而一旦选择错误,民众的抱怨甚至反抗便具有了正当性。越俎代庖的人在行使了权力的同时更揽上了责任,而且动辄得咎,常常是费力不讨好。

  耐人寻味的是,由包办产生的官员往往更难以称职,甚至更容易腐败。这倒不完全是由于非民选官员素质低下,而是由于他们无需向民众负责,因而也就使得民众对官员的监督失去了依托。这就是为什么许运鸿、成克杰这样的具有良好教育背景的官员也一样地腐败。腐败之外,非民主官员不称职还表现在对民众的要求反应漠然,以及常规性的滥用权力。当官僚系统成为治民而非民治的工具,官员最关注者必然是他的上级官员的好恶,而不可能有足够的动因和热情去了解和满足民众的需要。达尔尚松――路易十五时代的大臣――问得好:“有关百姓利益和繁荣的措施,谁能比百姓自己推选出来的人搞得更好?”因此,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行为并非产生于教育和鼓励,而是来自于如果服务不好就要丢掉乌纱的现实威胁。

  当然,通过投票箱选任官员的弊病是选任过程所费不菲;为了让选民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以便减少投票时的盲目,人们需要安排竞选活动,包括巡回演讲、集会、辩论等等,大量的人力财力消耗其中,按照中国的一家报纸批评美国大选的说法,是“金钱铺就白宫路”。虽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关经费都有帐可稽而且是公开的,但是,个别和局部的腐败也经常发生,并且对民主制度的声誉产生损害。但是,所有这些,都不足以说明放弃民主是明智的。非民主程序选任领导人可谓“成如容易却艰辛”,这个过程要付出的代价可能更大。实际上,选任过程也未见得比民主选举花费低廉。谋求权柄者之间的种种交易、争斗甚至相互残杀――例如古代为夺皇位而兄弟相杀,今天已经屡屡见诸报端的为抢班夺权而雇凶杀人――自不待言,坐上宝座的人也从此不得安生,因为非程序获得的权位也可能被他人用非程序的方法篡夺。这就是在非民主国家里有频繁的宫廷政变的原因。

  为了防止篡权行为,在位者不得不将巩固权力作为其第一要务。他要杯酒释兵权,他要驾驭群臣,他要警惕尾大不掉,他要兵无常将,将无常兵……为了强化更大范围内人们对他的拥戴和服从,他要千方百计地维护自己完美无缺的道德形象,他是一贯正确的,他的理论是完整而系统的,他不允许任何质疑,为此需要对人们的思想进行控制,将一切不满和反抗消灭在萌芽状态中。所有这些,正不知要耗费多少资源!更不必说这样的统治下普遍的谎言充斥、伪善盛行会给一个民族的心灵会造成多么深重和长久的伤害。

  与之相反,在民主体制下,由于官员是由民众选举产生的,投票箱赋予他们一种非民主程序产生的领导人不可比拟的合法性或“法统”,他们无需用很大的心力巩固自己的权力,防范僭越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也不敢以篡权或政变,因为那明显地是与千千万万选民为敌的行为。胸怀鸿鹄之志的人只能同样诉诸民主的手段,在换届选举时说服选民选举他们。在那里,权力的转移是通过和平的方式有序地完成的。

  最后,投票箱对于那些下野的前领导人也是一种保护。任期届满,或者连任未遂,便还原为一个平民,不再掌握权柄,也就“无官一身轻”,回到老朋友中间,回到从前熟悉的社会,过平凡而逍遥的生活。因为权力的交接是彻底的,下野的人便不会构成对在位者的任何威胁,也就不会招惹猜忌和防范。然而,在非民主体制下,官位的后门却经常通往监狱;权力的丧失必然伴随着人身自由的丧失,严重者甚至人头落地,株连九族。为了防止这样的后果发生,人们一定要牢牢地握住权柄,生命不息,掌权不止,真正是死而后已。与此同时,由于掌权者谋求终身任职,茫茫无期的等待又必然导致觊觎者愈发欲火中烧,甚至铤而走险。官场中将更加充满变数,血光之灾随时可能发生。我们观察古往今来的政治史,这样的例证可谓俯拾皆是。

  从上述种种来看,民主真正应当被列为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之一,而投票箱的确可以称之为一种妙不可言的设计。考虑到民主制度对民众与官员两方面可以带来双赢的效果,仍然有人将其视为洪水猛兽实在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

  贺卫方随笔【第五篇】:宪法的命运——贺卫方

  与政治法律中的其他制度一样,中国的宪法也是近代舶来品。制度或观念领域的舶来品与器物层面上的舶来品不同,它的进入必然伴随着改变——本土的环境固然由于外来事物的引入而改变,但是本土环境也绝非一味地消极待变,而是积极地去改造外来事物。最终当然是一种妥协,制度变成一种四不像,或非驴非马。

  说起来,非驴非马也未必是一件坏事,因为制度传播的过程总是伴随着某种变形,用一种常见的说法,有时甚至可以达到“创造性的转换”的境界。但是,问题在于,假如本土因素的改造使得外来制度完全沦为摆设,那么这样的引进就只能说是失败了。近代以来中国制定宪法多,而宪政的事实少,就明显不过地昭示了这样的失败。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局?是哪些因素让我们制定了冠冕堂皇的宪法,却每每蜕化为“口惠而实不至”的空头支票?也许,有必要深入到西方宪法实践的内在环境,分析那里的宪政基础,再以“邻壁之光”照射我们“汉家故物”,这样的对照可能有助于发现那些能够激活我们宪法的要素,从而为宪政发展寻找可能的路径。

  所谓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但是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西方的成文宪法的历史并不长,那是从美国宪法开始的,至今不过两百多年的历史。但是,宪政的学说以及实践历史却是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的雅典时代,如何建立一种既富于绩效,又符合正义的政府,就是贤哲热心讨论、政客乐于尝试的大课题。实际上,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讨论的主题都是如何建立一种正义的统治模式。而且,希腊仿佛是各种政治学说得以试验的最好基地,君主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以及某种混和政体,在不同的城邦和不同的时期都得到了实践。这些理论和实践给后世的宪法理论与制度的发展提供了至为丰富的借镜和动力。

  当然,如果我们把规训政府和保障人权这两项指标——其实,这二者差不多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当作宪政的主要目标的话,在西方的历史上,除了古希腊奠定的基础外,还有一些因素也相继出现,使得西方宪政得以最终确立。宗教以及教会是我们首先看得到的因素。基督教的神学学说本身包含着像原罪说、救赎说等教条,构成了对世俗统治者的强有力的约束。当每个人都需要赎罪以作为得到上帝宽恕的前提,国王也不能够例外;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很容易转换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甚至可以在像圣托马斯那样的神学大师那里发现更激烈的也更具有宪政意义的表达。在这位杰出的神学家看来,对权力的服从是有条件的,这条件就是它的取得必须合法,或者后来成为合法的。统治者的命令不应超过人们所授予的权力,也不应强使臣民承受无益的或不平均的负担。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服从是以权力的正当行使为条件的。不法命令没有约束力。无道之君必须加以反抗。在我国古典学说中,虽然也有民贵君轻一类的说法,但是,那大多不过是所谓“体制内学者”的规劝而已,以神学作为强有力后盾的思想却是闻所未闻的。

  神学之外,罗马教廷以及教会的存在对于世俗统治者的制约更是显而易见。“把恺撒的归恺撒;把上帝的归上帝。”即使在黑暗的中世纪,这种俗权与教权的二元对立也构成了最基本的“两权分立”,它使得教廷和教会不能对世俗事务进行干预,同时,世俗君主也不可以“过网击球”,染指人民的精神事务。正是由于有了这样的两权分立传统,后世的一些宪法权利,尤其是宗教信仰作用、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等权利不受世俗权力干预才能够得到那样坚实的保障。正在“五七干校”里受尽磨难的顾准先生写下面这段话的时候一定是感叹系之的:“两种政治权威并存……对于欧洲政治之不能流为绝对专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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